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用工人数,企业使用派遣的劳务用工人数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10%。用人单位在规定实施前使用的派遣人数超过其总用工人数的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计划,并在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实施前将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规定比例之前,新派遣劳动者不得使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3月1日。2年过渡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2月29日。换句话说,企业有两年的过渡期来减少超过规定的就业人数。我们如何理解这两年的过渡期?
如何理解规定中的两年过渡期。
如何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关于两年过渡期的规定,首先需要了解以下三个时间节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于2012年12月28日公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时间为2013年7月1日。《暂行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年3月1日。2年过渡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2月29日。对于采用派遣就业方式的单位,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以稳定过渡:
1、2012年12月28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超标,可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无论劳动合同和劳上,甚至没有固定期限,都可以继续履行到期限届满,不受2年过渡期的限制,包括2016年2月29日以上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期限。
2、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劳务用工超标,2年过渡期内整改达标。整改措施主要是将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转化为直接用工。
3、2014年3月1日前劳务用工比例不超过10%,2014年3月1日后可继续增加新的劳务用工比例,但总体劳务用工比例不得超标。
4、2014年3月1日前无派遣用工,2014年3月1日后开始使用劳务用工的, 须严格遵守劳务用工比例,不得超标。
5、2014年3月1日前发生的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达标前不得新增派遣人员。
过渡期过后仍有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人数超过怎么办。
转眼间,暂行规定已经实施了两年。这两年的过渡期已经过去。如果企业超过规定的就业,我们该怎么办?据君九企业管理小编介绍,大多数企业有两种方法来处理派遣人员的超出部分。首先,解雇派遣人员。当然,如果劳务派遣人员没有犯错,解雇是必要的。二是将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转为企业正式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