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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教材!涉及上市公司,个税7大规避案例

2021-12-03

在个人所得税领域,并没有多少筹划的空间,作者选取了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中披露的几个真实案例,以飨读者。 


一、员工工资场外发


一些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品废料,而这些废品废料的销售对象基本是个人,并不需要开具发票,于是会形成一部分账外收入,可以用来给高管等员工发放年终奖等。这是一种古老的偷税方法。



2020年11月20日晚间,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卡代收废料销售款项情况,金额分别为236.74 万元、849.44 万元、824.94万元。


针对2017-2019 年度通过个人卡代收废料等销售款项的情形,公司已主动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其中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金额241.85 万元、企业所得税47.94 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1.97 万元。


公司使用个人卡代收款项涉及的补缴税款情形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收证明》:公司自2017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3 月31 日期间,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2020 年5 月9 日,公司无欠缴税款的情况,无因重大税收违规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0日晚间,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


2020年1-6 月,个人所得税滞纳金184.22万元系发行人2017 年度及2018 年度发放部分员工薪酬未及时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57.79万元所致。2020 年,发行人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2018 年和2019 年存在4E 车间、铸造车间转固不及时之情形,于2020年根据竣工验收时点及结算金额,调整了房产转固时间及原值,并依据调整后的房产原值及转固时点补缴了房产税93.66万元及滞纳金8.76万元。


二、低薪员工领高薪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是45%,收入越高,税负越重,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税收进行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一些纳税人通过将高薪员工的部分收入由低薪员工代为领取的方式来避免适用高税率。这根本就不是税收筹划,但可以叫做偷税筹划。



2021年10月13日,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中披露:


经核查,公司于 2019 年通过个人卡对公司部分薪酬较高员工进行了税收筹划,即通过部分薪酬较低员工代领相关薪酬,公司发放工资后上述员工将相关薪酬转入公司个人卡,再由公司通过个人卡支付给薪酬较高员工。按发生金额128.20 万元、减免税率 10%(个人所得税率从 45%减少至 35%)测算,筹划方案带来税收减免 12.82 万元,影响较小。


三、报销费用冲分红


个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很多公司为了少交股东的个税,就要求股东找发票来冲分红,于是机票、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等都来了。听说一家规模并不是很大的律师事务所一年就列支了2000多万机票。但营改增后,找发票一下子难多了。


同益中(688722.SH)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控股股东国投贸易2013年馈赠礼品,2013年-2015年为员工报销药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处应扣未扣税款162,206.67元的0.5倍罚款、计81,103.34元。


《同益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2021-09-17】详细披露如下:


12.2 招股说明书披露,控股股东国投贸易报告期内8次被税务、海关处以罚款,金额从1,000 元到81,103元不等。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说明: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据及其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1、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对国投贸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六稽罚[2017]43号),认定国投贸易2013年馈赠礼品,2013年-2015年为员工报销药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国投贸易处应扣未扣税款162,206.67元的百分之五十金额的罚款,罚款金额81,103.34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对国投贸易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是按照应扣未扣税款的50%处以罚款,属于法定罚款金额区间内最低限额,该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股权转让分步转 

在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如果将股权转让给上述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个人,比如女婿,股权转让价格须公允。但可以分步操作达到目的:先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女儿,女儿再平价转让给丈夫。有人说,最少通过6个人,就可以认识全国所有人,那么通过6步股权转让,是不是可以平价转让给任何人?


五、小微企业开发票

纳税人成立小微企业,以向小微企业虚假采购交易的方式支付资金,小微企业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小微企业在扣除相关税费、手续费等支出后取出现金,体外为部分员工发放薪酬。小微企业或者核定征收,或者享受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优惠。自2019年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后,此类操作比较盛行。但纳税人存在非常大的偷税风险及小微企业虚开发票的风险。


六、低价增资再核定

通过低价对标的企业进行不公允增资,取得标的企业部分股权,随后以市场价格转让标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在可以核定征收地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现落袋为安。


七、定向分红亏了谁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符合条件的法人公司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于是,出现了个人放弃分红、仅对公司分红的“定向分红”税收筹划。

定向分红,并不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一般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或通过抽屉协议来实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定向分红避税安排中,相关个人获取了税收利益,损害的只是国家的税收,而且扰乱了税收秩序,对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的不公。

以上仅仅是部分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披露的小部分“避税”手法,实务中手法多样,真的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如拆分收入、签订阴阳合同、变工资薪金所得为经营所得、变劳务报酬所得为股权转让所得等传统的、现代的、低级的、高级的手法。

对于纳税人以“合理避税”名义进行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进行处罚。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往往束手无策。老姜呼吁有权机关尽快出台应对措施,制定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操作及管理办法,打击恶意避税行为。实践中,已经有税务机关开始尝试运用“合理商业目的”条款来挑战企业的不合理商业安排。

2021年8月20日,某市税务局某税务所出具的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网上流传。该通知书罕见的援引了《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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