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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没休带薪年休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吗?

2020-04-13
【案情简介】



刘某2013年参加工作,于2016年1月1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到期时,公司通知刘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刘某提出其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该公司认为,刘某从未向其处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年休假,其无需支付补偿。

对此,双方发生争议,刘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案件评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且在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跨1个年度安排。

本案中,刘某虽未提出休年休假,但并未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只有在劳动者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情况下,且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补偿。而“年休假逾期视为作废”的规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需征得员工本人意愿,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天数相应三倍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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